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LEV-113-壢簡-1567-20241209-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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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67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健永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鄧卉芳即八五麵食館(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證 明文件(含負責人之身份證字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並同時列明被告鄧卉芳之住居所、年籍資料於補正狀。 二、具狀敘明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鄧卉芳應將名下八五麵食館『 回復登記』為被告鄧建永名下」所依據之事實基礎,並提出因八五麵食館回復登記為被告鄧建永名下所受利益之相關資料到院。暨至少補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