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LEV-113-壢簡-762-20241018-1

字號

壢簡

法院

中壢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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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76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徐永能 徐永利 徐美珠 林徐麗珠 徐彤蕙 徐秋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能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徐永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永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美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徐麗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彤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秋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提出徐鄭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徐金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桃園市龍潭區潛龍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房屋之最新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代 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此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原告主張代位被代位人徐永達訴請分割其與被告間所繼承之遺產,揆諸前開說明,應以被代位人徐永達就遺產總價額按應繼分比例可獲得之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32,716元(見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尚應補繳11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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