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PEV-113-竹北小調-1042-20241111-1

字號

竹北小調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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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賴佩均 相 對 人 鍾馨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 返還匯款,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楊梅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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