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PEV-113-竹北簡-379-20241108-1
字號
竹北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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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79號 原 告 方韋智 被 告 范棋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233元,及其中100,000元自民國113 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0日上午9時 許於Instagram通話軟體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原告即於同日晚間9時許相約碰面後,由自動提款機提領上開款項交付被告。被告主動向原告表示於113年3月31日即為還款,詎竟屆期不為清償,縱經原告數度追討,被告均置之不理,嗣亦退掉Instagram追蹤並封鎖兩造間的Line等語,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向原告表示:「真的很感謝 真的很感動 這筆錢像是救命稻草一樣」、「我會準時歸還」、「韋智 或是有其他 願意借的 稍微等一下 也可以 目前補完 還可以到27最後繳款時間 可以嗎。然後你可以抽利息 也感謝你這樣幫忙 我剛剛已經繳完手機這10萬元了 目前暫時安全 謝謝韋智」、「我知道你已經很幫了 還幫我問這麼多 還約出來 真的很感謝」、「為了10萬 騙掉朋友是最笨的 我不會為了10萬這樣」、「我100%確定 那天確定 已經銀行安排好(3/30禮拜六)安排好對匯我的債主」等情,有Instagram對話截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7頁),足見兩造間確存有消費借貸契約,原告並已交付被告10萬元,被告並已承諾於113年3月30日還款,兩造間就上開10萬元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10萬元 ,及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原告聲明請求100,233元中,233元部份為113年4月1日至同年月17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原告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內容,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