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5

案號

CPEV-113-竹東簡-308-20241225-1

字號

竹東簡

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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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林郁倫 被 告 胡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則為起訴必要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起訴狀繕本,亦未繳納裁判費,起 訴不合程式。經本院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送達予原告,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收狀、收文及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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