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M-113-交簡-2118-20241223-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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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21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 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黃宇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 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過失致人傷害罪嫌,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6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後告訴人羅國正於同年12月20日撤回告訴,是本件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