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TDM-113-審交易-1187-20241226-1
字號
審交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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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 4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宇正明知駕駛執照遭註銷不得駕車, 仍於民國112年5月4日16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橋頭區典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頂鹽265號路燈前欲向右變換車道時,本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且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讓後車知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右變換車道,適有告訴人羅國正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典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此,二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中指0.5公分開放性傷口、腹壁擦傷及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駕駛執照經註銷過失致人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上 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