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03

案號

CTDV-113-司促-16413-2025020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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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13號 債 權 人 蔡戊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至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事項內容 ㈠請求金額? ㈡是否請求利息 ?若有,利息起算日(具體「年、月、日」)?利率為何?並於事實理由事項說明請求利息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何人負擔?說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同法第2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二、債務人陳至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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