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TDV-113-救-52-20241125-1
字號
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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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林漢蒼 相 對 人 胡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3年 度簡上字第203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簡字 第56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0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繫屬中),惟因聲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為身心障礙人士,無資力支出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業據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 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112年財產所得資料核閱無誤,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可採信。且聲請人所提起之上開第二審上訴,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