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補-781-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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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王琮瑞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7 送達代收人 史明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盈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1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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