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補-806-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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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吳坤勝 原告與被告陳水木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00元(計 算式:10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000元×290.28平方公尺×1/12=2 4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