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補-880-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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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蕭煒慈 原告與被告蕭健民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