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TDV-113-補-909-2024110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陳玉玲 被 告 黃坤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大樹區龍目段1086地號 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將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60平方公尺)返還 予原告等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60㎡×上開土地公告現值5,500元=3 3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