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TDV-113-補-960-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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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0號 原 告 張玉雲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原告與被告楊金鉿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49,54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