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05

案號

CTDV-113-補-966-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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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安順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5,55 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5,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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