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等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V-113-訴-682-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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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大正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麗津 原 告 蕭明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 被 告 蔡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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