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DM-113-單聲沒-175-2024122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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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舒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2 年度緩字第3 號、111 年度毒偵字第217 、60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貳點玖玖 壹公克、參點肆玖柒公克、壹點陸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 銷燬,以及扣案之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   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檢察官依刑事   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   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3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   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11 0 年3 月8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30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   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無訛(驗餘淨重分別為   2.991 公克、3.497 公克、1.6 公克),均屬違禁物。本院   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   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   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吸食器2 組,係被告   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亦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綜上,本院審核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意旨所載扣案之「分裝袋」,經遍查卷內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清單、扣押物照片均尋無上述分裝袋一物   ,則此部分自無從予宣告沒收,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   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   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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