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M-113-金簡-244-20241216-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簡字第244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罰金如易服勞役」前應補充「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之前補充「均」。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 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 年6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 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罰金如易服勞役」前 應補充「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之前補充「均」 ,因係文字漏載(理由已記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 上論斷法條已記載第41條第1 項前段),揆諸前揭說明,應 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