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M-113-金簡-244-20241216-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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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字第2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金簡字第244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罰金如易服勞役」前應補充「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之前補充「均」。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   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   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 年6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   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罰金如易服勞役」前   應補充「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之前補充「均」   ,因係文字漏載(理由已記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   上論斷法條已記載第41條第1 項前段),揆諸前揭說明,應   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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