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智能分析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宇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何宇閎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法官告知簡易判決處刑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