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M-113-金訴-554-20241108-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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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嘉義地方法院針對何宇閎違反洗錢防制法的案件,決定跳過一般審判程序,直接用簡易判決來處理。因為被告自己承認犯罪,法官也覺得這樣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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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宇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7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何宇閎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法官告知簡易判決處刑之旨,並聽取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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