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YDM-113-附民-575-20250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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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 告 曾惠如 被 告 莊詠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60號), 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莊詠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曾惠如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