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YDV-112-訴-364-202411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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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豆日覓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林琦勝律師 相 對 人 李修齊 (湯呂梅之繼承人) 李修練 (湯呂梅之繼承人) 李明德 (湯呂梅之繼承人) 被 告 湯彩紅(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李修齊、李修練、李明德為被告湯彩紅之承受訴 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嘉義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湯呂梅,於原 告起訴前民國107年5月20日死亡,原告已撤回對湯呂梅之起訴,並追加其繼承人湯金和、湯彩紅、湯國姓、湯國有為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87至209頁、本院卷三第13頁)。嗣被告湯彩紅於本院審理中112年8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李修齊、李修練、李明德,均未拋棄繼承,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3至133頁),自應由李修齊、李修練、李明德為被告湯彩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