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YDV-113-司促-8599-202411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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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債 權 人 百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芳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欽源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1 0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