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CYDV-113-司促-8708-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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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振基 代 理 人 何欣晏 債 務 人 江國堂 債 務 人 江翊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江國堂、江翊勵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下同 )503,891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8月14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與113年8月15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70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㈡147,323元,與自113年7月25日起至113年8月24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暨113年8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4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及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708%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㈢866,664元,暨自113年7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及113年8月17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70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45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江國堂應向債權人給付159,988元,及自113年7月17 日起至113年8月16日止,按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與113年8月17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按年息3.6399%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370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上開各段利率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元整,債權人如對債務人江國堂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翊勵負給付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