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YDV-114-司拍-3-2025020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聲 請 人 新健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輝邦 相 對 人 蔡慧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1日簽立保證書 ,約定黃高一於任職期間如有不法行為時負保證責任,詎黃高一陸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款項,相對人於108年8月2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保證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黃高一累積尚未返還聲請人之不法所得達4,074,5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保證人須知、職員保證書、催告律師函、欠款證明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4年1月13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市 興村 58-10 78 1000分之2 002 嘉義市 興村 58-39 36 全部 003 嘉義縣 中埔鄉 北興 40-6 30.78 全部 附表(建物)︰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第一層 第二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001 1797 嘉義市○○路000號 嘉義市○村段00000地號土地 住房、住宅 、停車空間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 35.53 34.50 70.03 陽台、 電梯樓梯間 20.69、 16.3 平方公尺 全 部 共有部分:興村段1815建號、62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分之1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