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YEV-113-嘉小調-1609-20241205-1
字號
嘉小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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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調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張小玲即杜小玲即杜沂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電信費未還,為此依電信契約、債權讓 與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經查:本件繫屬時,相對人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裁定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 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