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EV-113-嘉小-662-20241217-2
字號
嘉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62號 原 告 王作雲 被 告 林志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附民字第224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