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EV-113-嘉簡調-1049-20241219-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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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翁鈴雅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兆國際汽車商行即吳雅琪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6,1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2,3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