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CYEV-113-嘉簡調-1081-20241226-1
字號
嘉簡調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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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甲(個人資料詳卷) 即 原 告 兼法定代理 乙(甲之父,個人資料詳卷)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個人資料詳卷)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 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