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YEV-113-嘉簡-1042-20241203-1

字號

嘉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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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字第10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湘婷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308,640元(包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 計算式見卷附試算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2,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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