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EV-113-朴小-129-20241024-1
字號
朴小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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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29號 原 告 邱枚婷 被 告 NGUYEN VAN TRUONG(中文姓名:阮文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 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被告甲○○ ○ ○○○ 能預見提供金融機 構帳戶給他人使用,可能使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且可用以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於民國111年8月1日至同年月0日間之某時 許,在嘉義縣○○市○○里00鄰0○000號附近不詳地點,將其申辦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件帳 戶)金融卡交予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無證據證明 達3人以上,亦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本件詐騙集團 )成員「阮文中」(音同),並告知密碼,而將本件帳戶提供給 本件詐騙集團收取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而幫助之。嗣本件 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得、洗錢之犯 意聯絡,於111年7月12日21時許,以LINE暱稱「Li鑫鑫」向原告 佯稱:加入「余博三合一期貨實戰36群」群組,需依指示將資金 存入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7月15日8時59 分、111年8月2日16時52分、111年8月10日16時51分,各轉帳新 臺幣(下同)5000元、1萬元、3萬元至本件帳戶內,再由本件詐 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原告對被 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因被告前經鈞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2號判 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 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偵字第6499號為不起訴處分 。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退還受 騙款項45,000元。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