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CYEV-113-朴簡-290-20241203-1

字號

朴簡

法院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字第290號 原 告 李羽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坤、陳靖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雖以陳靖蓉為被告,惟未提供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以供確認上開被告實際年籍,是本院依原告提供之資料,無法特定被告陳靖蓉人別,亦無從確認其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以裁定限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陳靖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處查詢清單、簡易庭及本院收費處之查詢簡答表、簡易庭及本院聯合服務中心民事收文收狀處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可考,是原告之起訴顯未符法定必備程式,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 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