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0
案號
FSEV-113-鳳小-856-20241120-1
字號
鳳小
法院
鳳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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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蕭麗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翰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現居住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轄區(下稱屏東地 院)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屏東地院等語。年相對人係因與聲請人發生交通事故而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而前開交通事故係發生在高雄市大寮區,可認本件侵權行為地屬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是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尚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