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1

案號

FYEV-113-豐小-938-20241031-1

字號

豐小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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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9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玉君 謝孟茹 被 告 王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38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 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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