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FYEV-113-豐補-819-20241004-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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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19號 原 告 楊德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佑即陳鴻春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以陳鴻春之繼承人為被告,是原告 應提出被繼承人陳鴻春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向陳鴻春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及補正陳鴻春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6,00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