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日期
2025-01-17
案號
FYEV-114-豐補-66-20250117-1
字號
豐補
法院
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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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6號 原 告 黃益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木川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