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4
案號
GSEV-113-岡補-375-20241014-1
字號
岡補
法院
岡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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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375號 原 告 林義豐 金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慶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東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林義豐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0,000元;原告金草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462,12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5,0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