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24
案號
HLDM-113-花交簡-47-20241224-2
字號
花交簡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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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花交簡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世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所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本裁定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 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就被告居所地址「花花蓮縣○○鄉○○ 路0段000○0號」誤載為「花蓮縣○○鄉○○路0段000○0號」,然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原判決內容 當事人欄: 居花蓮縣○○鄉○○路0段000○0號 更正後內容 當事人欄: 居花蓮縣○○鄉○○路0段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