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DM-114-原易-32-20250117-1

字號

原易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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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光明 (已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 第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已於民國113年3月16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本資料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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