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3
案號
HLDV-113-司促-6608-202412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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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0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順龍律師 債 務 人 張美慧 何欣偉 何欣榮 何欣怡 何欣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84元,及其中4,4 28元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