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HLDV-113-司促-6725-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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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725號 債 權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 債 務 人 胡正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胡正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__住「__」 ,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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