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HLDV-113-司票-292-2024111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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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彭政榮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周恩琪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周恩琪發本票裁定,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13年8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本件本票發票日為何日、聲請狀上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日。」,該通知已於113年8月26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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