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日期

2024-11-26

案號

HLHM-113-原附民-17-20241126-1

字號

原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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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洪妙惠 被 告 朱峻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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