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HM-114-聲保-1-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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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馮定緯因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刑,現在在監獄裡。後來他在114年1月16日被批准假釋。法院認為他在假釋期間應該接受保護管束,所以裁定對他進行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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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定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 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定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定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決確定,現於監獄執行中。嗣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2款,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主筆)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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