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HM-114-聲保-2-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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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文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文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文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等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3月,於民國105年8月8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9年1月7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29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992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東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黃鴻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珮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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