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HLHM-114-聲保-6-202501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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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豊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豊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豊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下稱槍砲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283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8月25日送監執行,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月7日,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1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再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號判決駁回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28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12年8月25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01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15年2月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1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8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顏維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 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