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24
案號
ILDM-113-交簡-585-2024102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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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泳慧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60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泳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伍 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東岳路81巷21之9號前」應更正為「東岳路81巷21之39號前」、第5行所載「22時42分許」應更正為「18時32分許」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083號 被 告 王泳慧 女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泳慧服用酒類過量已不能安全駕駛,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17日17時17分許前某時,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上路,於上述時間,在宜蘭縣○○鄉○○路00巷00○0號前,因不勝酒力,失控自摔。經送醫救治,於同日22時42分許,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133mg/dl(換算為0.133%)。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泳慧坦白承認上述酒後駕車之犯罪事實,且有酒 精測定紀錄表所附羅東博愛醫院檢驗科檢驗結果、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現場照片等在卷足憑,綜上事證,被告犯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