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DM-113-簡-780-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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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奕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6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奕順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保險套壹盒(價值新臺幣199元)沒收之,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民權路」之記載 應更正為「民族路」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44號   被   告 簡奕順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奕順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 月5日14時13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宜蘭民族店,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李詠蘭所管領之岡本保險套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99元),並將上開保險套放置在口袋內,僅結帳其餘商品後,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李詠蘭發現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簡奕順固坦承有拿取岡本保險套1盒,並將上開保 險套放置在口袋內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拿完保險套後,又去拿飲料,就將把保險套放到口袋內,要付錢忘記口袋內有保險套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李詠蘭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勘驗筆錄各1份、監視器擷取畫面10張、監視器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未扣案 之岡本保險套1盒,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曾尚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佩穎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 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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