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8
案號
ILDM-114-交簡-95-20250328-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1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雄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