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30
案號
ILDV-113-司促-3799-2024103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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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799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TITI SAETI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TITI SAETI計新臺幣3,330元迄今未 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繳納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TITI SAETI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