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ILDV-113-司催-62-20241230-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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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林桐木 聲請人因證券權利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 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應擁有之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聲請人 並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提出足以辨認證券權利之證明,或警察局所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以供審核,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59條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